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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在遇到股权纠纷时应该怎样解决

有些公司为了融资会选择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股权融资,而股权纠纷往往都是在股权融资过后最为常见的问题,各种股权纠纷就成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关键因素。那么在遇到了股权纠纷应该怎样解决的呢?下面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以下内容。

公司在遇到股权纠纷时应该怎样解决

一、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

这就涉及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,如要求履行转让合同、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、要求终止转让合同等,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。这类纠纷主要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。合同的相对人应被称为被告。涉及公司利益的,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。

二、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

例如,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。收购价格应当是以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基础,考虑对外转让合同价格是否恶意抬高,选择合理的价格确定。例如,股权转让合同完成后,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,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,因为转让股东未履行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。这类纠纷需要结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,公司为第三人,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,一并追加为第三人。三、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

股权受让方知道转让方的出资存在瑕疵,仍接受该股权的,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,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该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,并承担连带补充责任。受让方不知道的,不承担责任,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,请求解除转让合同。

四、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者转让股权发生的纠纷

1.显名股东转让、质押其股份,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份,是合法有效的。因显名股东自身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,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,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协议主张权利。

2.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,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约定的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。我们认为,该协议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主体和客体的要求,属于债权转让协议,因此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。本协议的效力不受《公司法》第72条的约束。但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质押无效,其债权人不得要求执行相关股权。五、善意取得股权引发的纠纷

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,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。在这种情况下,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,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,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这类案件大多是由于其他股东反对股权转让,一般以其他股东为原告,而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和公司为被告。

六、股份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

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股份转让纠纷,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,公司应当列为被告,参与决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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